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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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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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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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面临多重犯罪行为时,如果满足数罪并罚的条件,就会被纳入考量范围。以下将详细阐述洗钱罪与数罪并罚的关联性:数罪并罚,简言之,就是对同一自然人实施的多种犯罪行为进行合并裁决的处理方式。从犯罪构成理论角度来看,当行为人为实现某一犯罪目的,同时实施了上游犯罪和洗钱行为。那么,行为人所表达出的唯一犯罪意图便是开展上游犯罪,而洗钱行为仅仅是其为执行上游犯罪所做的预备工作。具体到洗钱罪方面,不等同于行为人自身的犯罪所得,而是他人(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被清洗成合法形式。因此,如果行为人既实施了上游犯罪,又实施了洗钱行为,那么他只应以上游犯罪论处,而不应被判定为洗钱罪。因为他的行为仅构成一项罪名,无法适用数罪并罚原则。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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