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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此情况下,您是完全有权利会见被告人的。
此外,自被告人首次接受琼察部门讯问或遭受琼察当局实施强制性行为之日开始,其即具有指派辩护人为自身辩护的合法权益。在案件审办过程中,琼察机关通常只允许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在特殊情况下,其他类别的辩护人需获得琼法院或琼察机构的批准方能与在押的被告人进行当面交流以及通讯联络。对于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其享有向侦查机关询问有关被告人所涉罪名的权利,同时有权就会见被告人一事向琼察机关提出申请。琼察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的48个小时之内作出相应安排,以确保律师能够顺利地与被告人进行会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024-05-30 13:34: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