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大股东向公司申请借款行为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这一问题,我们必须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挪用资金罪通常涉及到公司、企业乃至其他单位的员工在治理和经营过程中滥用职权,私自将其担任职务所在单位的公款进行私人使用或者借予他人,并且,所涉金额必须达到较大的规模,而且这笔款项已经超出了约定的还款期限达到了三个月以上,亦或是虽然尚未逾越这个时限,但是所涉资金数额巨大,并且被用于赚取利益的活动,又或者是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活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专业解答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职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占有或借用单位资金,数额达到法定“较大”标准,且持续三个月未还,或虽未满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或非法活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此类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处罚根据资金数额和具体情况而定,数额巨大者刑罚更重。主动退还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轻微者可能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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