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洗钱罪的认定重点在于明确区分违法的洗钱行为,具体定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首先,为上游犯罪嫌疑人或其委派之人提供用于掩盖犯罪收入来源的资金账户;
其次,协助金融机构或个人将犯罪获取的不法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等形式;
再次,通过银行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的非法转移;
此外,协助将犯罪所得的资金汇往境外;
最后,采用其他手段掩盖、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真实来源及性质。
在洗钱罪的认定过程中,主观方面必须明确知晓所涉及的犯罪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应当予以严厉打击。
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为上游犯罪嫌疑人或其委派之人提供资金账户;
第二,协助将犯罪获取的不法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等形式;
第三,通过银行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的非法转移;
第四,协助将犯罪所得的资金汇往境外;
第五,采用其他手段掩盖、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真实来源及性质。
对于单位犯上述罪行的,应依法对单位进行罚款,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者,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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