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凡国民、法人或其他合法团体认为行政部门的特定行政措施侵害了他们已然依法获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及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者,应首先申请行政复议;
对于不服行政复审裁决者,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之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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