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实际上并不需要进行任何更改。
因为,取保候审与监外执行这两项措施所适用的阶段完全不同,所以它们之间并没有相互影响的关系。
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通常在刑事案件尚未作出最后判决之前予以采用,它是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通令某些特定的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必须得向有关部门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确保其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且保证其在被传唤时能够及时到达指定地点。
而监外执行则是针对那些正在服刑期间的罪犯,如果他们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那么就可以暂时将其从监狱中释放出来,在狱外进行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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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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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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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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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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