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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隐匿说是什么

李* 福建-宁德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5.28 16:58:00 342人阅读

盗窃罪隐匿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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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本罪的客观构成要素包括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行为。
2.“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场所,具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
“转移”则是指将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无论是窝藏还是转移,都需要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例如在一个房间内进行的转移赃物行为并不符合本罪的客观行为特征。
3.“收购”主要是针对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所提及的“低价购进、高价卖出”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以收购废品为名义大量收购赃物的行为,即通过支付对价购入,然后再以更高价格出售的情形。
需要特别注意区分“收购”与“收买”之间的差异,“收买”是指购买赃物供自己使用,其主观心态是贪图便宜,而非故意妨碍正常的司法秩序。
4.关于收购赃物罪,对于购买特定数量赃物供个人使用的行为,不应视为犯罪;
然而,如果购买的是他人犯罪所得的机动车等财物,则应当被认定为收购赃物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4-05-28 17:0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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