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无证从事烟草零售业务的违规行为,依据其情节轻重程度所对应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了行政性处罚及刑事性处罚两大部分:
1、行政性处罚:
针对情节较为轻微、尚不足以构成犯罪的无证烟草经营行为,采取行政性的处罚措施为主流手段,具体操作方式为: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当事人非法出售的烟草专卖品以及违法所得,同时还可处以相应罚款。
2、刑事性处罚:
若无证经营烟草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且情节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则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同时还需承担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民事赔偿责任;
而当情节特别恶劣时,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烟草在我国属于特许经营类商品范畴,任何个人或企业欲从事烟草销售活动,均须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方可合法进行。
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法》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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