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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判定老板是否涉及职务侵占案件,需依据案情细节做出公正合理的裁量。
职务侵占犯罪,乃是指公司、企业抑或其他具备一定组织架构的单位的工作人员,借助其所拥有的职务上的有利条件,非法据为己属本单位财物,且数额较大者得以惩罚的法律规定。
本罪名的实施主体为特殊性质的主体,即:
包含了三类身份特殊的自然人:
即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但这些董事、监事必须排除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决策者,享有一定的权力,因此可以成为本罪的实施主体。
此外,上述提及的公司员工,则是指除了公司董事、监事以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普通员工和产业工人。
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同样要求不得具有国家公职人员身分,应有明确的职责,或是因其执行一定的工作任务,能够凭借职务便利或工作关联,侵吞公司财产,从而构成本罪的实施主体。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4-05-28 16:35: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