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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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纠纷、继承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多个离婚纠纷成功争取两个子女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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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倘若监护人具有法定代理权限,便可代被监护人出席法庭进行诉讼活动。
然而,若被监护人具有出席审判席之必要性且已接到两次正式传票而无充分理由拒绝按时赴庭时,则适用拘传措施也是可行的。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述的“拘传”仅在符合以下三项特定条件下才得以实施:
首先,拘传的对象必须是那些负有赡养、抚育、抚养等法定义务的被告,同时还需考虑到如果该被告未能亲自到庭,将可能导致案件事实无法得到准确查明;
其次,拘传之前必须已经对被告进行了两次合法的传唤;
最后,被告拒绝到庭必须是出于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进一步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此外,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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