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倘若行为人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关于公开审判的强制性准则;
(二)那么原判决就可能因为其认定事实存在错误,或者由于所依据的事实情况模糊,且缺乏充足的证据支持,而被裁定撤销原有判决,将案件发回给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三)如果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最初审理该案的原审人民法院的充分审理和判决,那么审理该案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原则,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
若经过调解后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也应当将案件发回重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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