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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罪的数额累计怎么算

卢** 福建-宁德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4.05.27 16:37:00 390人阅读

贪污受贿罪的数额累计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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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对于多次发生且未经官方处理的违规情况,应按照所有违规行为所涉金额之和,予以相应的惩罚措施。
受贿罪系指国家公职人员运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向相关当事人索要财务资源,或是以非法手段接受他人所赠与的财物,并为对方谋求某种利益。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024-05-27 16:39:00 回复

刑法第383条第2款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此条规定是因袭1988年《补充规定》而来。两高在《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此作了解释。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含两次)的贪污行为,既没有受到刑事处罚(包括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分)也没有受到行政处理。对累积贪污数额的,应按刑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执行。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贪污数额应累计计算,已过追诉时效的贪污数额不予计算。由于新刑法对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数额作了提高,这一司法解释是否继续有效?对于跨新旧刑法两个时期未经处理的贪污行为应以哪一时期的刑法规定计算追诉时效期限我们认为《补充规定》已吸收到新刑法典中,对该条款规定也未作修改,因而对该条的司法解释仍可以适用。但是在适用时应注意,累计贪污数额的贪污行为应是达到贪污定罪标准的行为,对于未达到定罪标准的贪污行为即使没有受到任何行政处理也不应纳入累计贪污数额。因为应累积计算的贪污数额应是必须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达不到定罪标准的贪污行为无法计算其追诉时效期限。由于新刑法对贪污罪的定罪数额标准和量刑标准作了修改,如《补充规定》中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二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新刑法规定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显然,定罪量刑数额的变化,意味着追诉时效期限的变化,从而影响到贪污数额是否应累计计算。例如张某1991年贪污四千元,1992年贪污三千元,1998年贪污二万元,对张某三次未经处理的贪污行为如何累计计算贪污数额?如按《补充规定》四千元、三千元的追诉期限都是十年,应累积计算。而按新刑法其追诉期限都是五年,那么这两次就已超过追诉期限,不应再作累计计算。对此种情况,我们认为应当根据新刑法规定和最高司法机关关于追诉时效司法解释中的有利被告人的精神,以新刑法的规定去认定。上述就是贪污罪量刑数额累计计算,具体有什么规定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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