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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界行贿算不算受贿罪

曹* 福建-宁德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4.05.27 12:12:00 476人阅读

跨界行贿算不算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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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从广义上讲,行贿罪并不等同于贿赂罪。
行贿罪和贿赂罪在犯罪构成方面存在着明显差异。
意图谋取非法利益而向公职人员提供财物的行为,构成了行贿罪。
若行为人强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向公职人员输送数额较大的财物,或承诺在事务完成之后,以各种名目向公职人员支付回扣及手续费的,均应视为行贿行为进行惩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024-05-27 12:14:00 回复

您好,关于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定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区分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从贿赂是否到手为界。其理由是:(一)犯罪可分承诺、接赂、行为人谋取了某种利益三个阶段。承诺属犯意表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是的交换条件,唯有接受并拿到贿赂,才是人追求的直接结果。因此,人收受了贿赂,即意味着实现了犯罪的目的,从而构成犯罪既遂。(二)罪犯罪构成只需要一个行为一种故意则为齐备,即有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和相应的故意。至于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成功,不影响法定的构成要件,因而也不影响既遂的成立。(三)以贿赂是否到手作为区分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同样适用于索取贿赂的情况。索贿而未得到贿赂,仍然说明行为人没有达到犯罪的目的,符合刑法关于未遂的法定要件。二、罪与正常馈赠的区分要区分罪与正常馈赠,除正确把握罪构成要件之外,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界定:(一)从双方的关系看,发生在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主管人之间,双方的利害关系是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身份而临时产生,且随贿赂目的得逞后而逐渐淡化;而正常馈赠则是双方是同学、同乡、亲友及其他私人关系,还是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主管人的关系。正常馈赠一般发生在有密切关系的个人之间,这种密切关系往往由来已久,且在馈赠发生之后仍保持和发展这种关系。(二)从行为的动机来看,是行贿人为使他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已谋取利益而将财物给予他人,他人予以接受的行为;而正常馈赠则是行为人基于亲情、友情而无偿将财物送与他人。(三)从行为的方式来看,是秘密进行的,行为的双方都采取各种手段掩盖、隐匿、毁灭可能被查获的罪证;正常馈赠一般则是公开进行,为他人知悉。(四)从行为的时间上看,必然发生在行贿人有求人利用职务为其谋取利益之时;正常馈赠发生的时间一般较为确定。(五)从行为的标的物来看,用以贿赂、的财物,既可能是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私人的,且标的物价值一般较大;正常馈赠的财物一般为私人、个人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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