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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在哪一类违法行为

彭** 江西-九江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5.26 14:32:00 397人阅读

危险驾驶罪在哪一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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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危险驾驶罪被归类于故意犯罪的范畴,是一种较轻但具有重大公共安全隐患的犯罪类型。
关于危险驾驶罪审判所必需的证据,详细内容如下:
首先,为彰显行为人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需提交行为人的身份证件、驾驶证以及户口薄等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以证实该行为人已经具备了法定的刑事责任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在判定危险驾驶罪是否成立的过程中,行为人必须年满16周岁。
其次,为明确行为人存在故意犯罪的意图,我们需要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犯罪动机和主观意志等方面进行深入剖析,以此来证明行为人确实是有意实施危险驾驶行为的。
然而,由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往往难以直接观察到,因此我们只能通过对他们的行为举止和动机进行分析,从而推断他们是否存在主观故意。
接下来,我们将列举证明行为人存在危险驾驶行为的相关证据:
第一,对于那些在道路上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的危险驾驶行为,我们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他们确实在道路上进行了追逐,例如车速、行车记录仪等相关数据,这些都能够有力地证明他们的行为情节极其恶劣;
第二,对于那些因饮酒过量而导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我们主要依赖于行为人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作为证据。
当驾驶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100毫升时,即可认定为醉酒驾驶。
通常情况下,酒精含量的检测工作会由交警使用专门的仪器进行测定,若行为人拒绝接受测量,则可据此推定其为醉酒驾驶;
第三,对于那些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并且严重超出额定乘员载客量,或者严重超速行驶的行为,我们需要提供诸如行车记录仪、车内监控录像、乘客证言、售票记录等一系列证据,以证明车辆的实际速度和载客人数;
最后,对于那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并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行为,我们需要提供危险化学品的容量、数量等实物证据,同时也可以采用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其他任何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5-26 14:34:00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危险驾驶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触犯危险驾驶罪的,在定罪处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133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危险驾驶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触犯危险驾驶罪的,在定罪处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133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危险驾驶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触犯危险驾驶罪的,在定罪处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133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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