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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仅凭受害者陈述指控行为人为实施不当行为的加害者,若无其他确凿证据加以证明而其又坚决予以否认的话,强奸未满十四周岁幼童这一严重犯罪则可能难以确认。
尽管未成年被害者的陈述具有较高的可信度且可作为案件的有力证据,但还需要其他相关证据进一步证实并构成一个全面完整的证据链条,如此方能有力地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实存在犯罪行为。
反之,若仅有受害者或被告人口供,而无其他任何证据支持,便无法判定被告人为有罪之人,也无法对其施以刑罚。
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充分依赖广大民众的力量,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
对于所有公民而言,在适用法律方面应保持绝对平等,在法律面前,绝不容许任何特权现象的出现。
凡能够用于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皆可视为证据。
证据种类繁多,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所有证据都必须经过严格审查核实,确保其真实性后,方能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024-05-26 14:34: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