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同时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虽同属抗辩制度,但二者之间仍然存在诸多差异之处,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从行使的时间节点来看,前者并无明确的履行顺序之分,而后者则需遵循先履行义务的原则;
其次,就主张权利的前提条件而言,前者仅限于当对方当事人未能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债务之时方可行使,而后者则需要在合同约定的先履行义务人尚未履行其义务之前提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专业解答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双务合同中,双方债务需同时到期且一方未履行债务,如对方无履行能力或明显违约。行使抗辩权需基于善意,对方行为严重危及自身债务履行。违约可为全不履行、不全履行或有重大缺陷。只有在这些条件满足时,方可合法运用此法律手段。
专业解答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债务且具对应性、有序履行。义务有明确顺序或法律规定时,若一方未适当履行或违背基本意图,另一方可行使抗辩。关键考察因素包括履行顺序、全面履行义务及是否存在违约。
专业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免责抗辩权是指当事人对其违约行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
专业解答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3.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4.对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
专业解答1.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方债务到期且未规定履行顺序时,应共同遵守并行履行义务原则。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完毕前可拒绝其请求,对方违约也可暂停履行。2.顺序履行抗辩权要求按预定顺序履行债务。先履行方未履行,后履行方可暂停履行。先履行方违约,后履行方也有权暂停。3.不安抗辩权指在新债务关系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履行能力时,可在对方未恢复或提供担保前暂停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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