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对于涉嫌非法信用卡诈骗的行为,其起始立案追诉的金额划定在人民币伍仟元至壹万元之间。
参考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透支且达到人民币壹万元以上者,或者是通过冒用他人信用卡实施诈骗犯罪行为,涉案金额达人民币伍仟元以上者,均应当被依法列入侦查立案的范畴之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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