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未悬挂车辆号牌与驾驶证的摩托车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若该起事故系由未悬挂车辆号牌及驾驶证的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引发的,毫无疑问,该当事人须负担全部事故责任。
然而,倘若两方或多方当事人均存在过错,然则应依据他们各自的行为对于事故发生的影响及其过错的严重性,来确定他们各自应当承担的主要、次要或同等责任。
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是出于故意而造成事故的,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将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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