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犯有贪污及受贿等多项犯罪行为且须予以合并处罚的情形,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后,确定应执行的实际刑期。
但需注意的是,管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拘役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而对于有期徒刑,其总和刑期若低于三十五年,则最高刑期亦不可超过二十年;
反之,若总和刑期高于或等于三十五年,则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二十五年。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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