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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室內盜竊行為的處理,我們應該遵守《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傳喚和拘束的規定,即傳唤与拘束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個小時;
如果案件情況特別嚴重或複雜,需要採取拘留或逮捕等強制措施的話,傳唤與拘束的持續時間也不得超過24個小時。
然而,我們必須指出,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並未對公安機關在執行任務時,對已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問訊的持續時間做出具體的規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024-05-25 16:35: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