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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抢夺罪是否要先传唤嫌疑人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严谨之第119条规定,对于无需采取逮捕拘留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可传唤至其所在市或县内特定地点进行询问,或直接到其住所进行调查。因此,对于“判处抢夺罪是否必须先传唤嫌疑人”这一问题,我们给予肯定回答:的确有必要如此行事。实践中,公安部门及检察机关在决定正式立案之后,往往会先行传唤犯罪嫌疑人,以期深入了解案件详情、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同时听取犯罪嫌疑人本人的陈述与辩护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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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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