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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河北-沧州
解析:
关于在饭店品尝菜肴时误含铁丝球的惩罚措施:
1.如果这种行为尚未构成违规犯罪,需要没收当事人因此获得的非法所得以及他们非法生产和经营的食品材料,此外,还可视情况考虑对用于实施此类犯罪行为的工具、设备以及原材料进行依法处理。
2.若该规格为违法产品经营产生的价值低于人民币一万元的,应处以人民币五万元以上至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当其价值超过人民币一万元时,则需处以货值金额的十倍以上至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3.若情节严重,可能会被吊销相关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2024-05-25 16:02: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