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建议立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应当受理登记,详细了解案情,特别注意了解受害人情况、案件发生的地点。
2、公安局刑警及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查、现场访问,调查取证。
3、到公安局进行现场分析,确定案件的性质,如果盗窃超过1000元以上就立案侦查。
4、立案后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就网上通缉、抓捕。
5、侦查终结就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最后判刑。
6、根据盗窃的数量定罪量刑: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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