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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找不到算不算盗窃罪

杨* 江西-九江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5.25 10:14:00 327人阅读

东西找不到算不算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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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关于盗窃罪是否需要追回赃物才能进行量刑:
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没有寻回赃物,只要存在充足的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确实发生了,也足以判定为盗窃罪。
关于此种情况,法条明确规定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关于如何认定盗窃罪的证据:
主要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等。
然而,并非所有的偷窃行为都会被判定为盗窃罪。
例如,对于那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人,由于受灾导致生活困难而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是受到威胁被迫参与盗窃活动且没有分得赃款或分得的赃款极少的,这些情况通常不会被视为盗窃罪,但如果必要的话,主管部门有权给予适当的处罚。
此外,还需将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区分开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此类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除非确有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且在处理过程中也应当与社会上的盗窃案件有所区分。
3.关于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虽然盗窃公私财物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是如果情节轻微,同时具备以下任一条件的,都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16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行为的;
(2)能够全额退还赃款、赔偿损失的;
(3)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的;
(4)被胁迫参与盗窃活动,没有分得赃款或者分得的赃款很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程度不大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4-05-25 10:15:00 回复

前是量刑比后者少些。 涉嫌盗窃犯罪,数额较大,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量刑看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3.8)  (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您好,针对您的盗窃什么东西可构成盗窃罪问题解答如下, 除刑法第264条对盗窃罪作出直接规定外,刑法其他条款和一些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下列盗特定财物的情形,如果构成犯罪,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刑法第196条第3款)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刑法第210条)
(3)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刑法第265条)
(4)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5)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上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6)盗用他人或单位电话打境外色情电话,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关于对拨打境外色情电话定性处理的批复》)
(7)盗窃假币、毒品等违禁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8项)
(8)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刑法第253条第款)
(9)非邮政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数额较大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案件定性问题的批复》第2条)
(10)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
(11)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
(12)盗窃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物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项13明知是非法制作的IC电话卡而使用或者购买并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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