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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连云港
解析:
关于帮助信息罪的鉴定准则主要包括如下要点:
首先,对于明知他人正利用信息网络进行违法活动,仍为其提供互联网连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关键技术支持的行为,应当予以明确认定;
其次,当单位涉及此类犯罪行为时,应依据法律规定对单位进行相应罚款处罚,对此类案件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则需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进行处罚;
再者,若在同一案件中还存在其他犯罪行为,则应根据处罚力度较大的规定来确定最终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5-24 15:21: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