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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天津-河东区
解析:
实际上并不是绝对如此,倘若支付机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单位支付账户具有值得怀疑的交易特性,理应采取更为严格的措施,如采用面对面交谈或视频会议等途径来重新审核客户的真实身份,以便更准确严谨地鉴别出其中可能存在的可疑交易行为。
如果经过仔细辨认和确认,确实发现交易行为具备可疑性,那么依照反洗钱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而对于那些由于种种原因无法进行核实的情况,则应当果断选择暂停该支付账户的所有业务操作。
此外,对于由公安机关移送过来的涉及到犯罪案件的账户,其开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经办人员所开设的其他单位支付账户,也需要特别关注并进行重点核实。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5-24 15:00: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