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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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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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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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对于盗窃罪的惩罚方式,应该按照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具体财物损失以及给受害人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给予赔偿。
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当涉及到盗窃罪时,受害人有权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罪犯承担物质损失方面的赔偿责任,然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赔偿仅限于物质损失范畴,其中的物质损失包括因为人身伤害而产生的物质损失,但并不包含精神损失。
尽管如此,罪犯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即使罪犯因为盗窃行为而受到刑事法律制裁,也无法以此为由逃避其应尽的民事责任。
作为受害人来说,无论罪犯是否已经接受了刑事法律的处罚,他们都有权要求罪犯归还被盗物品或者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若罪犯未能归还被盗物品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受害人则可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对于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所有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受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立即予以返还;
对于违禁品及用于犯罪活动的个人财物,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与罚金,必须全部上缴国家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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