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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侵占罪律师费用多少

王** 江西-九江 刑事自诉咨询 2024.05.23 09:45:00 407人阅读

天津侵占罪律师费用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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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一)如果法律事务不牵涉到任何财务问题,我们的服务费用将在每件案件中收取800元至10000元人民币不等的费用;
而对于那些可能涉及到财务事项的案件,我们则会
首先收取每件1000元至2000元人民币的基本服务费用。
如若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了1万元人民币,那么就需要对超出的金额按照以下分段累进制进行计算。
具体地说,争议标的额在10001元至100000元之间的部分,其计费比率为5%至6%;
而在100001元至1000000元之间的部分,其计费比率则为4%至5%;
以此类推,直至争议标的额达到5000001元至10000000元之间的部分,其计费比率降至2%至3%;
而当争议标的额超过10000001元时,其计费比率则降至1%至2%;
最后,当争议标的额超过50000001元时,其计费比率仅为0.5%至1%。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法律事务不涉及到任何财务问题,我们的服务费用将在每件案件中收取1500元至12000元人民币不等的费用;
然而,如果这些案件涉及到了财务事项,我们的收费标准将会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的70%来执行,但是最低收费不得低于2000元人民币。
(三)在审判阶段,如果法律事务不涉及到任何财务问题,我们的服务费用将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收取:
(1)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我们的服务费用将在每件案件中收取2500元至20000元人民币不等的费用;
(2)作为自诉人或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我们的服务费用将在每件案件中收取2000元至15000元人民币不等的费用。
然而,如果这些案件涉及到了财务事项,我们的收费标准将会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来执行。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2024-05-23 09:46:00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 或者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罪、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据此,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已提升至6万元。
如职务侵占数额不到6万元,尚达不到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并不会受到刑事追究,单位可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您好,关于天津职务侵占要怎样判决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对利用职务便利的涵义在法学界和司法界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利用职务上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

二、利用职务上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即经手管理财务的便利条件。

三、利用职务上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管理本单位经营生产过程中所进行的领导、指挥、监督职权。
我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此规定,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的必备构成要件之
一,也是一个经常困扰司法人员的焦点与难点问题。例如,被告人刘某原系某电子公司组装车间的工人,其在工作中多次将电子芯片成品私自藏匿,然后秘密运出厂区,非法出售牟利。对其行为如何定性?如果认为刘某的窃取行为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则应认定职务侵占罪;倘若认为刘某的窃取行为只是“利用工作条件便利”实施的,则应认定盗窃罪。由于两罪构成犯罪的起刑点标准不尽相同(如广州地区分别按人民币2万元和2千元为标准),法定刑轻重也有明显差异,由此可见,合理理解科学界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仅涉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而且关系罪与非罪的问题,对于准确认定职务侵占罪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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