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代收服务提供商在代收过程中承诺不收取任何费用,则其与取件人之间形成一种无偿委托合同关系。
在此情况下,若代收服务供应商由于主观故意或重大疏忽而对委托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害,委托人有权依法向该代收服务商提出赔偿请求。
然而,前提是必须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代收服务供应商确实存在着过失行为,且该过失行为显著至足以造成委托人所受损失。
否则,除非能够证明收件人事先同意并约定将快递存放于代收服务站点,否则在邮寄物品被代收和存储其间,相应的保管责任应由收件人自行承担。
万一出现了包裹丢失或毁损等情况,则需参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双方意见一致的赔偿协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专业解答关于快递在代收点丢失的责任归属,根据相关法规和行业惯例,快递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完成赔付后,快递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代收点追偿。若代收点无偿帮助且能证明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则无需额外赔偿快递公司。
律师解析 如果因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将物品随便放置而导致物品丢失,无证据证明快递包裹的丢失是因收件人过错造成的,则应由快递公司根据货物的实际损失要求赔偿,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保管人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 如果因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将物品随便放置而导致物品丢失,无证据证明快递包裹的丢失是因收件人过错造成的,则应由快递公司根据货物的实际损失要求赔偿,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保管人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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