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行贿罪的实施者,亦即该罪名的犯罪主体,通常定义为所有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之人。
具体而言,这意味着任何符合上述条件的自然人皆有可能成为行贿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符合上述条件的人都能成为行贿罪的主体,因为他们还需满足另一个重要条件——其行为必须是为了谋求不正当的非法利益。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行贿罪的本质在于,行为人为获取不当、非法的经济利益,向国家公职人员提供财务。
然而,许多人往往会将行贿罪的主体误解为仅限于国家公职人员,这主要源于对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两个概念的混淆。
实际上,在行贿罪的语境下,犯罪主体是指所有可能触犯此罪的人,而犯罪对象则是指特定的受贿方,即国家公职人员。
值得强调的是,国家公职人员通常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中担任职务的人员,即我们常说的公务员群体。
然而,若行为人向国家公职人员提供财物的初衷是由于受到后者的威胁或勒索,那么这种情况并不构成行贿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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