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约定仲裁的,应当驳回原告的。不会主动向仲裁机构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的,人民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六条在人民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
(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
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
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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