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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可以修改吗

王* 江西-九江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5.20 18:00:00 301人阅读

危险驾驶罪可以修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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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当公安机关判断存在犯罪事实并需要对责任人进行刑事追责时,便必须启动立案程序展开调查。
而对于涉及到危险驾驶的案例,由于其属于公诉案件范畴,因此需交由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
除非经过检察机关的严格审查后认定该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否则只能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撤销案件。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处罚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拘役期限应在一个月至六个月之间进行确定;
其次,罚金金额则需依据危险驾驶行为的严重程度、实际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等多重因素,综合考量后予以确定。
至于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主观方面须为故意为之;
其次,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并且情节恶劣;
再次,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有刑事行为能力且需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最后,犯罪客体为公共安全利益。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5-20 18:01:00 回复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修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您好,针对您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修改了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了危险驾驶罪,而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又对危险驾驶罪的具体犯罪行为进行了增加。今天,我们就具体来看看刑法修正案九当中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了哪些方面的修改吧,希望能帮助了进一步了解相关知识。于2015年11月1日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
(九)》
第八条规定:将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
第三项、
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附:《刑法修正案
(八)》
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00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看完上文的内容后,相信此时大家都已经清楚刑法修正案九当中对危险驾驶罪做出了哪些增加吧。主要就是新增了两种具体的犯罪行为,而对量刑标准等是没有进行修改的。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网站的在线律师,我们会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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