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物品交换过程中,实施掉包行为的人将同时触犯盗窃罪和诈骗罪两个罪名,这是一种法律术语称之为的“想象竞合”现象。
当此类情况发生时,司法机关会依据选择最严重罪行的原则进行裁决。
因此,究竟判定行为人犯下的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其决定因素主要在于掉包动作发生的具体时间节点。
如果掉包行为发生在商店内部,且在首次交易尚未完成之前,那么这种行为便可以被视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通过秘密手段获取公共或私人财物,从而构成盗窃罪。
此时,掉包行为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盗窃犯罪;
然而,如果掉包行为发生在首次交易已经完成之后,行为人再利用掉包手法进行退货操作,那么这种行为便符合诈骗罪的基本特征,即使用经过掉包处理的虚假商品来骗取他人金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
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将他人财物予以掉包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中的盗窃罪规定,同时也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应当认定为想象竞合犯罪。在此种情况下,应该依据选择较重犯罪类型进行处罚的原则办理。在确定究竟是适用盗窃罪名,抑或是诈骗罪名时,关键在于“掉包”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段。如果“掉包”行为发生在商店内部,且在首次交易尚未完成之前,那么这种行为便可以被视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手段窃取公共或私人财产,从而构成盗窃罪。此时,“掉包”行为等同于盗窃行为;
然而,如果“掉包”行为发生在首次交易已经完成之后,并且利用“掉包”手法进行退货,那么这就符合了诈骗罪的基本特征,即使用经过“掉包”处理的虚假商品来骗取他人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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