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一般情节下的入罪标准之支付结算金额认定规则:
支付结算金额累积达到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者可予以定罪。
具体的认定标准如下所示:
首先,需对上游犯罪进行充分调查取证,确认其已达到犯罪程度;
其次,支付结算金额必须与已经被证实的上游犯罪的犯罪金额存在直接关联性,即一一对应关系。
例如,若某张信用卡的银行交易流水显示为八十万元人民币,然而经过核实后发现上游犯罪的实际犯罪金额仅有十五万元人民币,那么该支付结算金额仅为十五万元人民币,尚未达到帮信罪的入罪标准,故而不能判定为帮信罪。
(二)特殊情形下的入罪标准之支付结算金额认定规则:
支付结算金额累积达到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者即可视为符合入罪条件。
具体的认定标准如下所示:
首先,无需对上游犯罪是否已被充分调查取证做出严格要求;
其次,只要支付结算金额累积达到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即便无法与上游犯罪的犯罪金额实现一一对应,甚至是相对应的金额未达到二十万元人民币,亦可视为满足入罪标准。
举例来说,若某张信用卡的银行交易流水显示为一百二十万元人民币,然而经过核实后发现能够与上游犯罪相对应且已被证实的金额仅有十五万元人民币,在这种情况下,将适用特殊情形下的入罪标准之支付结算金额认定规则,即支付结算金额为一百二十万元人民币,符合帮信罪的定罪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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