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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湖南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黄* 江西-九江 职务侵占辩护咨询 2024.05.20 13:59:00 496人阅读

挪用资金罪湖南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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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涉嫌挪用资金犯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首先,行为主体必须是具备职务便利条件之人,即其能通过职权方便地接触到本单位的财物。
其次,该行为人需有挪用本单位财产的行为,且数额在人民币1万至3万元之间。
更为重要的是,此类挪用行为需要持续达到或超过三个月未能归还本单位。
再者,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所怀有的目的应是为了将本单位的资金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挪用了本单位的资金,且数额在人民币5千至2万元之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024-05-20 14:0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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