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非法拘禁罪的确立标准:
当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涉及借助职权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时,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者则应当予以刑事立案追究责任:
1.非法拘禁的持续时间超过了24个小时;
2.曾经三次或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在一次事件中非法拘禁人数达到三人及以上;
3.在进行非法拘禁行为过程中,实施了包括但不限于捆绑、殴打、羞辱等恶劣手段;
4.非法拘禁他人,造成被拘禁者身体损伤、死亡、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5.为了强行讨债而来不及被索债务的,实施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符合以上任意一种情况者;
6.司法工作人员明明知道被拘禁者是无辜的却继续实施非法拘禁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