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项特殊的法律条文,其指的是任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通过其他变相手段吸收公共存款,并对金融市场秩序产生严重扰动的违法行为。
该罪行所指向的客体,是我们国家稳健有序的金融管理体制。
而本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涉及的是从广大人民群众中吸收来的存款。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存款”特指那些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再向存款人支付相应利息的一种经济活动。
至于“公众存款”,则是指存款人并非特定的某一个或几个个体,而是涵盖了广泛的社会群体。
若存款人仅限于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那么就不能被认定为是公众存款。
在客观层面上,本罪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以非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进行吸收存款,从而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第二,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同样会对金融市场秩序构成干扰;
第三,依法没有取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资质的单位,擅自吸收公众存款,这无疑会对金融市场秩序带来极大的冲击。
本罪属于典型的行为犯,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并对金融市场秩序造成扰乱的行为,便足以构成本罪的既遂状态。
在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具备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单位在内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在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心态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确知道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将会对金融市场秩序产生扰乱性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只有过失才不会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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