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公示。税务监管部门有责任将所有相关行政许可的具体事项、法律依据、标准条件、适用范围、审批流程、时间期限,以及申请者必须提交的完整资料清单和相应的申请书范本等,在各办事大厅或其他指定办公地点予以公开公示。
(二)申请程序的规定。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言,如需获得税务行政许可,应遵循以下步骤:
(1)首先向所属的税务监管机构递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其次,在法律、法规或税务监管机构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
(3)最后,按照税务监管机构的要求,提交所有必需的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税务监管机构不得以此为由而拒绝接受申请。代理人在代理申请过程中,必须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在具备条件的地区,税务监管机构可以建议申请人采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提出申请,同时按照税务监管机构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申请受理的规定。税务监管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如果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则应出具加盖本税务监管机构公章(或许可专用章)且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以示不予受理;若认为申请材料存在缺陷,应出具加盖本税务监管机构公章(或许可专用章)且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以示告知补正。
(四)申请审核的规定。税务监管机构在审核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坚持书面审核为主导原则;但在法律、法规或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的情况下,应派遣至少两名税务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解析:
(一)税务机关应公开其所拥有的各类行政许可项目及其相关依据、准入门槛、许可数量、申请流程与期限,以及所需提交的所有文件清单以及相应的申请书范例等详细信息。
这些信息应在办税服务大厅或其他适当的办公场所予以公示,以便公众查询。
(二)对于希望获取税务行政许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言,他们需要遵循以下步骤来完成申请:
首先,必须向该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其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或者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
最后,按照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但税务机关不得以此为由而拒绝接受申请。
代理人在处理受托事务时,需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在具备条件的地区,税务机关可以建议申请人采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提出申请,同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对于收到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税务机关应作出明确的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
这些决定以及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出具,加盖税务机关公章(或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四)在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方面,税务机关应坚持书面审查为主导原则;
如有必要,依法或基于实际情况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则应派遣至少两名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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