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院判定结果持有疑异态度的当事人或利益相关方,可以向实施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书。接到书面异议后,人民法院务必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审查,若发现异议的依据充足,应立即作出裁定予以撤消或改进;反之,如果理由明显不充分,则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发出裁定书予以驳回。
2024-05-19 20:37:18 回复
解析:
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持有异议,可向负责执行该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
该人民法院应在接到书面异议的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严格审核。
若审核结果表明理由充分,法院将依法做出裁定以撤销或修改原判决;
如果发现理由不足,则需作出裁决驳回收档其申诉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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