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如果婚姻关系建立前,由单方面购买的房屋,并且在婚后由双方共同承担贷款责任,而该房屋的所有权仅登记于一方名下时,这种情况并不被法律视为夫妻之间的公共财产;
然而,该房屋中共同承担的贷款部分却显然可以视作夫妻共同拥有的财富。在此情形之下,若房屋的所有权是登记于两个人的名字之上的,那么这就应当被明确地认定为夫妻之间共有财产。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那些在恋爱或结婚前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但需要注意的是,婚后也必须以双方共同承担的方式来偿还贷款,这样的情况也应被视为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
解析:
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由某一方单独购买并支付购房款的不动产即使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负责偿还贷款,若该不动产产权仅登记在其中一方当事人名下,亦不会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然而,此种情况下,共同偿还的这部分贷款将被认定为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
反之,如果该不动产产权同时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此外,在婚姻关系建立前,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且在婚后共同承担贷款偿还义务的情形,也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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