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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司法调查完还有什么程序

唐* 福建-宁德 刑事诉讼咨询 2024.05.19 16:05:00 447人阅读

刑事案件司法调查完还有什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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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浙江-台州

解析:
刑事案件在经过立案侦查并告结之后,其后续处理流程如下:
首先,将相关案件移交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阶段。
若公安部门经过深入调查取证后,确认案件事实清晰明了且相关证据已然确凿,足以证明涉案人员确实涉嫌犯罪,理应追究刑事责任时,就必须依法将该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其次,在侦查过程中,若发现存有不应对犯罪嫌疑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因素存在,公安部门则有权依法撤销该案件的审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2024-05-19 16:06:00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同样第二十三条规定原告所的被告不适格,人民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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