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及追加执行当事人之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的,于执行程序之中,有权提起诉讼之人或是其继承者,以及权利承受人皆可向人民法院递交相关申请,请求变更、追加当事人。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且得以满足,则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批准与支持。例如,在执行程序中,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其合并原因而宣告终止,继而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申请,要求将其变更为主体申请执行人,在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也会应允支持。再如,当申请执行人乃法人或其他组织时,经分立协议约定,承受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的新设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提出申请,要求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同样会给予支持。
此外,当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面临清算或破产之际,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了第三方,那么该第三方也可提出申请,要求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对此,人民法院亦会予以支持。
然而,对于法院被执行人而言,他们在以下方面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1.在乘坐交通工具时,只能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活动;
3.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作为办公地点;
5.不得购买非经营所需的车辆;
6.不得进行旅游、度假等活动;
7.不得让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解析:
关于执行过程中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规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者、权益承受人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关请求,如符合法定条件,则法院应予以批准。
另外,若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为合并而导致解散,那么在其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可申请变更为新的申请执行人,对此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许可。
再者,若是申请执行人之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分离,依据分立协议约定承受了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权利的新成立或者其他组织,也可提交申请,申请将其变更为或者追加为申请执行人,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同样应当给予支持。
此外,当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进入清算或破产程序时,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了第三方,此时,该第三方亦可申请变更或者追加自己为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应予以许可。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消费行为有所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乘坐交通工具时,只能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活动;
3.禁止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作为办公地点;
5.禁止购买非经营所需车辆;
6.禁止进行旅游、度假等活动;
7.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禁止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禁止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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