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犯罪团伙或集团犯罪中的核心人物或发起者,被称为主犯。这些主犯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别:
第一类是在犯罪团伙或集团犯罪中起到组织、策划、指挥等关键作用的犯罪分子;
第二类是在大规模群体事件中发挥组织、策划、指挥等关键作用的犯罪分子;
第三类则是在所有共同犯罪活动中发挥主导作用的犯罪分子。这种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在犯罪团伙或集团犯罪中,尽管并非组织者或领导者,但却积极参与策划,犯罪活动表现得尤为活跃,罪行严重且对危害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犯罪分子;其二,在其他形式的共同犯罪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直接导致了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情节极其恶劣的犯罪分子。
其次,在共同犯罪中扮演次要角色或辅助性角色的,被称为从犯。从犯也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从犯,他们在共同犯罪中发挥次要作用,相较于主犯的主要作用来说,他们在共同犯罪中发挥的是次要作用;第二类是从犯,他们在共同犯罪中发挥辅助作用,即虽然他们并未直接实施某种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但是他们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和完成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帮助。
解析:
首先,凡是组织、指挥犯罪团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在协同作案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的,都将被判定为主谋者。
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均可视为主谋者:
第一,在犯罪团伙内部起到组织、策划及指挥功能的犯罪分子;
第二,在大规模群体事件中起到了组织、策划及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第三,其他在协同作案活动中发挥主要影响力的犯罪分子。
具体来说,主要包含以下两种情形:
首先,虽然在犯罪团伙内并未担任组织者或领导者职务,但是为整个犯罪活动出谋划策,表现得异常活跃,其罪行严重且对危害结果产生了重大影响的犯罪分子;
其次,在其他协同作案活动中发挥关键作用,直接导致了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情节极其恶劣的犯罪分子。
其次,在协同作案过程中扮演次要角色或者提供支持性帮助的,则被称为从犯。
同样地,从犯也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在协同作案过程中发挥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相较于主谋者的主要作用而言,他们在协同作案过程中发挥次要作用;
第二,在协同作案过程中提供支持性帮助的犯罪分子,即这些行为人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某种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但是他们为协同作案的实施和完成提供了有力的条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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