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患者在接受治疗过程中遭受损害时,若医疗机构存在篡改病历资料的违规行为,那么将被视作推定其具备相应的过失责任。
也就是说,由于病患或相关方通过篡改、涂抹等方式修改病历资料的实质性内容,导致医疗行为与所产生的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实际过失难以明确辨认衡量,此种情况下改变病历资料相关方责任人应对由于自身行为而招致的不良后果负责。
然而,如果病历仅存在诸如错别字、病历书写格式不符等微小且无实质性影响的形式问题,则不会对病历资料真实性的判断造成干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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