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当事人无权查阅派出所所作出的调查笔录。无论该事件属于治安性质或已构成刑事犯罪,特别是在案件仍处于派出所的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只能在派出所完成案件办理工作之后,若出于民事诉讼之需要,经派出所批准后方可进行案卷复印。在此期间,当事人必须通过委托律师的方式获取相关资料。
2024-05-19 15:19:04 回复
解析:
通常情况下,在派出所进行各项工作之后,包括但不限于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的处置过程中的调查环节,除特定情况外,当事人不得查阅派出所留存的原始调查记录。
然而,在办案结束之际,若当事人出于民事诉讼的需求,经派出所审查确认后,可以复制相关案卷材料。
然而,对于如上情形,当事人仍需提供相应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书,并由受托律师调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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