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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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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冒充儿童是否构成法律欺诈

吴* 福建-宁德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5.19 11:00:00 337人阅读

成年人冒充儿童是否构成法律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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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扮他人身份的行径属于对他人姓名权的侵犯,但这种行为本身并不会构成刑事犯罪。其侵权形式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侵犯了被侵害人对自身名字的选择、使用以及变更等自主权利;
其次,盗用他人的姓名信息。这其中的“盗用”,指的是未经他人明确同意或者未经合法授权,私自以他人名义从事某些活动,意图以此提升自我声誉或者获取不当的利益;
最后,冒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所具备的主要法律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姓名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而法人则无此项权利;
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于自身人格的文字标识所享有的专属权利;
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在于禁止任何非法干涉和滥用他人姓名的行为。

2024-05-19 14:07: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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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假冒他人身份之举,无疑属于侵害姓名权的范畴,但尚不足以构成刑事犯罪。
其侵权方式具体体现为:
1.任意干涉他人对于自身名字的选择、使用以及变更的权利;
2.违法盗取他人姓名使用权。
盗用人名,意即在未得到他人许可或者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他人名义进行某些活动,以此来提高自身声望或者获取不当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
姓名权的主要法律特性包括以下几点:
1.姓名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法人并不具备姓名权;
2.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于自身人格的文字标识所享有的专属权利;
3.姓名权的基本义务在于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干涉和滥用他人姓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2024-05-19 11:0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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