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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形态的分类是什么

王* 江西-九江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5.19 09:06:00 363人阅读

罪数形态的分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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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法领域,犯罪构成形态通常被划分为七种类型:吸收犯、牵连犯、合并犯、结果加重犯、持续犯、法条竞合犯以及想象竞合犯。
其中,结果加重犯是指原本已经满足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因为出现了法律所规定的更加严重的后果,从而导致其刑罚加重的犯罪形式。

2024-05-19 13:35: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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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刑法领域的理论研究中,我们通常将犯罪形态划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吸收犯、牵连犯、结合犯、结果加重犯、持续犯以及法条竞合犯与想象竞合犯。
其中,结果加重犯这一特殊类型的犯罪是指原本已经满足了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因为出现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更为严重的后果,从而导致其应受刑罚更加严厉的刑事处罚的犯罪形态。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2024-05-19 09:07:0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而一个犯罪行为存在很多阶段、实行阶段等等,预备形态,后到乙家里挥刀对乙乱刺几刀,可能不是十分标准。犯罪阶段是指犯罪行为发展的动态过程、中止形态,后以为乙已死遂逃离现场。以上是我根据以往所学的即时回答,比如犯罪预备阶段。二者区别是,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当然也可能由于某种原因只发展到预备阶段,预备阶段与实行阶段是可以同时存在的,就是犯罪未遂。但这个犯罪行为最终只能有一种犯罪形态、未遂形态、中止形态、既遂形态。这个具体犯罪行为分为几个阶段,后乙被家人送医获救。这些阶段可以同时存在,准备了尖刀一把。比如甲预谋杀乙、既遂形态只能有一种而排斥其他形态。分为预备形态、未遂形态,一个具体的犯罪行为只能有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停止形态是指犯罪行为由于某种原因(比如自动放弃或被迫放弃犯罪等等)而形成的最终的犯罪形态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停止的种类分为两种基本的种类,一是犯罪未完成的形态,如犯罪中止、未遂等,而另一种是犯罪完成的形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盗窃罪是什么罪数形态
罪数形态,指表现为一罪或数罪的各种类型化的犯罪形态。盗窃罪,是由于盗窃行为引起的,属于一罪。
盗窃罪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2、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4、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法律 教育 网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造成处罚的不公正。我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为盗窃公私财物,并没有说是?秘密?,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
8.
3.17)却将盗窃解释秘密窃取,于是我国刑法通说就认为盗窃需要秘密窃取,即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没有发觉而取得为秘密窃取。但是,
一、行为人的自认为是属于主观内容,不属于客观要件。
二、完全有可能有行为人非常大胆地到案发地光明正大地拿东西,但是没有任何人出来阻止的情况,按照通说很难定罪。
三、仅凭行为人?自认为?秘密或公开决定犯罪性质,也难以定罪。
四、在现实生活中?公然?盗窃的事件非常多。所以,窃取不需要?秘密?进行。
(2)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如果只是单纯地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则不是盗窃。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即使用了欺骗方法,但是没有达到让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程度,也是盗窃。
(3)窃取是一种通过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第三人占有的过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盗窃。
(4)要成立盗窃,需要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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