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诱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医生由于职业道德素质欠佳,例如在繁重的工作量面前表现出责任心不足的现象;
2、在实践过程中,部分医院未能严格遵循相关医疗规范与标准开展操作流程;
3、在医患关系中,医生与患者之间缺乏必要的交流与沟通,医生没有向患者充分告知其病症情况、可能采取的治疗措施以及所需支付的相应医疗费用;
4、患者对于疾病治疗效果的预期过高,与医生所能达到的实际疗效之间存在较大差距,从而引发患者对医生的不满情绪;
5、在医疗费用收取方面,医患双方可能会产生意见分歧;
6、患者在等待就诊期间可能发生静态疲劳症状;
7、部分人可能受经济利益驱动,强行投诉医疗机构以便谋求私利;
8、医务人员服务态度恶劣或者对待咨询问题敷衍了事,可能会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
9、若医疗机构面对事故处理时反应迟缓,可能会加剧纠纷的严重程度;当纠纷事件发生之后,医疗机构可能会选择过度逃避责任,甚至害怕患者无理取闹,最终导致事态进一步恶化;10、患者或其家属对医生缺乏应有的尊重,甚至采取挑衅行为,也有可能引发医疗纠纷。
解析:
医疗纠纷的成因囊括如下因素:
1、医护人员的责任心不足,例如在面对众多病患以及繁重的工作压力下,无法保持高度敬业的工作状态;
2、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于医院规章制度的遵守程度不够严格,未能依照相关的诊疗规范与常规进行操作;
3、医患之间的有效沟通存在缺失,医生有责任向患者详细阐述病情状况、治疗方案、所需支付的治疗费用等关键信息;
4、患者对于治疗效果的期待值过高,医患双方对于疾病治疗效果的预期存在较大差距,当治疗效果未能达到患者的心理预期时,患者可能会将不满情绪发泄到医生身上;
5、对于收费标准的理解存在偏差,从而引发争议;
6、由于长时间等待就诊而导致的身体疲劳;
7、受经济利益驱动而产生的医疗投诉行为;
8、服务态度不佳或者回答问题过于生硬粗鲁,进而引发医患纠纷;
9、对于事故处理的时效性不足,进一步加剧了纠纷的扩大化趋势;
在纠纷发生之后,医疗机构过度规避矛盾,或者担心患者无休止的纠缠,最终导致事态愈演愈烈;
10、患者或其家属缺乏对医生的尊重,甚至采取挑衅威胁的方式,从而引发纠纷。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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