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择一重处断,的确是找一个重罪处断,即根据法定刑判断轻重,高院出过一个司法解释,是针对溯及力的,但其确定法定刑的方法对此依然适用:《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所以,显然当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判诈骗罪然后,法定刑相同的情况下,理论并不一致,比较通说的理论认为(张明楷的理论)不按目的行为定罪,而是按情节较重的犯罪论处。所谓情节犯罪的时间和地点、犯罪的手段和方法、犯罪的动机、犯罪的结果和后果、犯罪对象等等,也就是综合的看社会的侵害程度,从刑法的编排上,诈骗在敲诈勒索前面很多,可以认为从立法者的角度看,其危害更大,当然,这还要根据具体情节分析,特别是当敲诈勒索造成了伤害时。总的来说一般应定诈骗罪。
首先,择一重处断,的确是找一个重罪处断,即根据法定刑判断轻重,高院出过一个司法解释,是针对溯及力的,但其确定法定刑的方法对此依然适用: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所以,显然当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判诈骗罪然后,法定刑相同的情况下,理论并不一致,比较通说的理论认为(张明楷的理论)不按目的行为定罪,而是按情节较重的犯罪论处。所谓情节犯罪的时间和地点、犯罪的手段和方法、犯罪的动机、犯罪的结果和后果、犯罪对象等等,也就是综合的看社会的侵害程度,从刑法的编排上,诈骗在敲诈勒索前面很多,可以认为从立法者的角度看,其危害更大,当然,这还要根据具体情节分析,特别是当敲诈勒索造成了伤害时。总的来说一般应定诈骗罪。
1、两者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未目的,通过具体的行为手段使受害者产生心理变化,进而处分财产。不同点在于,诈骗罪的被害人是基于错误认识进而处分的财产,而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是基于心理恐惧处分的财产。刑法之所以如此区分此罪与彼罪,因为诈骗罪的行为主体通常不会对人生造成伤害,而敲诈勒索罪则会有对人身造成伤害的危险,同时也是基于被害人心理因素的综合评价与考量。
2、诈骗罪是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的情况下处分财产,这种处分行为应当是自愿的,没有心理强制的因素存在。而敲诈勒索是以本人或其亲友的财产、人身、名誉安全为胁迫,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这种处分行为是不自由的,或说是有心理强制的,不自愿的。
3、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行为并不是能在刑法典上泾渭分明得做出除评价,因为现实是复杂的,人也是复杂的。关于电信诈骗,电话里说受害人涉嫌洗钱,要求受害人把钱转到相应的“安全账户”里,结果是受害人也照做了,行为主体实现了对金钱的实际占有,犯罪已既遂。在这里,我们分析一下:
(1)、主观条件:行为主体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主体要件,嫌疑人已成年,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
(3)、客观条件:行为主体实行具体的行为手段,使受害人产生心理变化,被害人基于错误的信息,产生错误的认识进而处分了财产。
(4)、客体,犯罪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安全。 综合以上分析,此案的行为主体构成诈骗罪是毫无疑问的。至于有人说,受害人也产生了心理恐惧,这难道不是敲诈勒索吗?敲诈勒索罪的受害人产生的心理恐惧与行为主体的胁迫存在直接的关联,而在此案中,受害人产生恐惧的原因在于惧怕公安机关的调查,惧怕那子虚乌有的指控。况且,行为主体并无胁迫,比如你若不移交财产我们将会如何如何。受害人的心理恐惧的产生与行为主体的行为并无直接的关联。所以,此案难以构成敲诈勒索罪。后来行为主体以相关言论使受害人转移财产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4、相关案例解析 某甲向某乙打电话,称:你儿子已被我绑架,赶紧交十万块钱赎金否则撕票。其实,某甲并未绑架某乙儿子。但某乙接完电话后十分恐惧,遂备上十万赎金放在某甲指定的地点。后某乙的儿子回家,经询问,儿子称并无被绑架之事。某乙遂报案。 此案中,某甲胁迫某乙缴纳赎金,否则撕票,使某乙产生心理恐惧,进而处分财产,显然构成敲诈勒索罪,并无问题。但某甲实际上并未绑架某乙儿子,某乙处分财产的心理因素明显是错误的认识,这显然也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这就是刑法总则中得想象竞合犯。处罚原则是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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