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危险驾驶罪这一犯罪行为,通常情况下并不会出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因为该罪名主要涉及危害公共安全方面,通常不会对人身及财产造成实际的直接损失,因此也无需进行相应的民事赔偿处理。
然而,在少数特殊情况下,例如危险驾驶过程中对国家财产或者其他公民以及法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构成了损害,那么则可以依法启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向犯罪嫌疑人提出赔偿请求。
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危险驾驶罪并不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因为这一犯罪类型主要涉及到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性,往往并未产生直接导致人身及财产受损的后果,因此,并无明确的民事赔偿责任存在。
然而,倘若在实施危险驾驶行为的过程中,给国家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带来了实质性的损害,那么受害者可以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相关被告人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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